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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两男子把工业盐当食盐销售被判刑

时间:2024-05-29 点击:124 【字体: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吴某把工业盐当食盐销售,分别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12万元至6万元。法院判决禁止被告人张某、吴某在3年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工作。

  2021年11月以来,张某租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一处仓库从事食盐销售,从山东省购进工业盐,并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制造的某品牌食盐包装袋,雇佣工人将工业盐换装到上述包装袋中,冒充该品牌食盐,以每吨75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马尾区某水产市场的经营者许某,以每吨69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盐业公司的客户经理吴某。吴某明知张某销售的“食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吨750元的价格出售给客户。

  2023年7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食品加工用盐22袋、日晒盐330袋及包装袋等物品。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包装袋与正品包装袋不相同,扣押在案的食盐所检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经核实,张某换袋销售的数量为1339吨,已销售金额963288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92元,获利金额6万元;吴某销售金额361304元,获利金额28904元。

  鼓楼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鼓楼区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合并审理。被告人张某、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张某当庭认罪认罚。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640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共计3324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吴某的犯罪行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之责。被告人张某、吴某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时间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止,时间长达20个月。被告人张某、吴某分别获利60000元、28904元。该款项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告人应予赔偿。

  据此,鼓楼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工作;被告人张某、吴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元、28904元。

  被告人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刑事犯罪的同时,权利人提起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鼓楼区法院对此合并审理,体现了刑民交叉双重保护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商标权利人的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刑事案件的威慑作用也有助于敦促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实现打击震慑犯罪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效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提高司法质效、增强保护合力的审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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