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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销售无碘盐,厦门一商户被处罚

时间:2024-04-02 点击:85 【字体:

一商户被处罚

       在厦门,未按规定销售无碘盐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有商户因此被处罚。

       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盐专项检查,发现禾缘市场内某商户自行通过网络,小批量购进山东某公司生产的未加碘盐,并对外进行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其他食盐定点企业购进食盐,按要求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即“一品一码”系统)及时录入追溯信息,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在我省销售的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含量,符合我省食盐加碘浓度标准(18毫克/千克-33毫克/千克)。

       据悉,我省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商限时至2027年。

该经营者未取得未加碘食盐定点资格,并擅自销售其他公司生产的未加碘食盐,被没收未加碘盐,并处以相应的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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