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股份发布新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日前,盐湖股份出台《总部利润分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结合实际对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监督约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确立了四项利润分配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要求利润分配方案严格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会审议等法定决策程序;统筹兼顾,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平衡投资者合理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市场化分红,综合考量公司经营实际、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或调整分配政策;同股同利,按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对于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股东,将扣减其现金红利以偿还占用资金。
在利润分配形式上,盐湖股份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且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同时在有条件时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办法》对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差异化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三大条件:当年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不影响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同时,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成熟期无重大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成熟期有重大支出时,最低 40%;成长期有重大支出时,最低 20%。
在决策机制上,《办法》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相关提案。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决策过程中需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直接提交提案。若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需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原因、资金用途及计划,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为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有效执行,《办法》建立了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现金分红政策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需在决议中记载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将关注董事会执行分红政策、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据悉,该《办法》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盐湖股份的利润分配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更稳定的回报预期,助力公司实现长期健康发展。